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执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东良与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良,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3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良,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吴江区平望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能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东良与被执行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2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被申请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王东良工资56000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合计64000元。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000元,申请执行费86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平望镇端市村、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已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目前正由其它案件统一处置上述资产,如变价成功,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电话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259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