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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福忠与肖承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忠,肖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忠被执行人肖承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忠与被执行人肖承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承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福忠书面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恢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伟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