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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拉锁申请执行李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拉锁,李梅,李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拉锁,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永成,男,汉族,1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拉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梅、李永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成工资,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