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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范表扬、周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表扬,周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3号申请执行人:范表扬,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被执行人:周零,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范表扬诉周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周零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范表扬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权利人范表扬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周零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范表扬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14元、保全费565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周零的财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申请执行人周零现下落不明,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