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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剑华申请张亚波、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华,张亚波,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华,女,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亚波,女,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剑华与被执行人张亚波、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剑华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28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