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剑华申请张亚波、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华,张亚波,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华,女,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张亚波,女,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剑华与被执行人张亚波、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剑华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28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