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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136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鲍光武、孟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光武,孟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36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鲍光武,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孟现民,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鲍光武与被执行人孟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孟现民的存款1009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