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仙义与林阳光、林庆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仙义,林阳光,林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胡仙义,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钟静怡,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阳光,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庆兰,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胡仙义与被执行人林阳光、林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仙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阳光、林庆兰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兆銮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李亮德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