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苟妹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苟妹,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苟妹,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1号63室。法定代表人:谭道航,总经理。钟苟妹与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苟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6.7870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1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78706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干警核实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财产申报的情况,前往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1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长丰路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高消费。5.本院通过启信宝查询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未发现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沃达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钟苟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