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俞云龙、俞秀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云龙,俞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俞云龙,男,汉族,1955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俞秀妹,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俞云龙与被执行人俞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闽0181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秀妹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阿里巴巴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现在被执行人俞秀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俞秀妹名下无房产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俞秀妹名下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俞秀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闽0181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