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建红与杜启红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红,杜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红,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南路朝阳办事处大海塘居委会,证件号码432301196404102102。被执行人杜启红,地址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茶亭街社区横村巷*号***房间号。周建红与杜启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0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启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启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建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启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建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