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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向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向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1247号自诉人刘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孙向向,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孙向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孙向向与自诉人刘某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刘某表示对被告人孙向向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禹梦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