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远江、梁宗先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江,梁宗先,杨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杨远江,男,1963年7月22日,汉族,浦北县。被执行人:梁宗先,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杨海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582号杨远江与梁宗先、杨海江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宗先、杨海江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