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福文与候凤华江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文,江淑华,候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2415号原告:张福文,身份证号230227194901250122,女,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五社区四委8组。被告:江淑华,身份证号230227195311090127,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塞纳豪庭34号楼4单元403室。被告:候凤华,身份证号230227195304060149,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富运北区3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文与被告江淑华、候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00元,由原告张福文负担。审判员 于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