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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爱萍,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执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101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