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8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杨芝美与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刘桂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芝美,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刘桂娟,胡维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8285号原告杨芝美,女,195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银城公寓南楼607室。法定代表人刘桂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桂娟,女,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胡维超,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杨芝美与被告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刘桂娟、胡维超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芝美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芝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芝美撤回起诉。(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香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