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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8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杨芝美与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刘桂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芝美,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刘桂娟,胡维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8285号原告杨芝美,女,195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银城公寓南楼607室。法定代表人刘桂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桂娟,女,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胡维超,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杨芝美与被告连云港祥云船务有限公司、刘桂娟、胡维超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芝美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芝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芝美撤回起诉。(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香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