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荣桂、陈志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桂,陈志旺,陈锦鹏,吴宏伟,吴苗苗,陈清贤,黄富,陈水来,林山福,陈奇滨,陆高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9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刘荣桂,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住大田县。被执行人:陈志旺,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锦鹏,男,1992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宏伟,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苗苗,女,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清贤,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富,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水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山福,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奇滨,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陆高河,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刘荣桂、陈志旺、陈锦鹏、吴宏伟、吴苗苗、陈清贤、黄富、陈水来、林山福、陈奇滨、陆高河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刘荣桂应缴纳罚金6000元及违法所得款32345元(均已缴纳)、陈志旺应缴纳罚金6000元(已缴纳)、陈锦鹏应缴纳罚金7000元、吴宏伟应缴纳罚金3000元、吴苗苗应缴纳罚金3000元(已缴纳)、陈清贤应缴纳罚金2000元、黄富应缴纳罚金2000元(已缴纳)、陈水来应缴纳罚金2000元、林山福应缴纳罚金2000元、陈奇滨应缴纳罚金2000元、陆高河应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锦鹏、吴宏伟、陈清贤、陈水来、林山福、陈奇滨、陆高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锦鹏、吴宏伟、陈清贤、陈水来、林山福、陈奇滨、陆高河除了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外(现该账户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