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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勇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480号被执行人吴勇强,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勇强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7)闽018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勇强应退赔被害人翁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2689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0元,但未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福清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吴勇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勇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第二项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林灿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