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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广兴、张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兴,张广明,张广连,陈子英,张广珍,刘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兴,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张广明,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张广连,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申请执行人陈子英,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张广珍,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刘日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广兴、张广明、张广连、陈子英、张广珍申请刘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