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孟庆松与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松,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庆松,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555号G10栋1单元5层2号。法定代表人:艾春鹏。本院在执行孟庆松与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7403元、二倍工资差额575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