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爱英与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英,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黄爱英,女,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徐小平,女,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黄爱英与被执行人徐小平、张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徐小平偿还黄爱英借款40000元,分期履行:2016年9月26日前支付15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8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9000元。如徐小平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黄爱英违约金5000元,黄爱英可就40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和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徐小平承担(此款黄爱英已垫付,徐小平于上述第三期还款时一并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先由孙庆峰执行,后由包钧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85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59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签收。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