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存喜与徐存驹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存喜,徐存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50号申请人:程存喜,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存驹(又名徐勤驹),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存喜与徐存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存驹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