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余锦周与梁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锦周,梁雪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3016号原告:余锦周,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雪贞,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余锦周诉被告梁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锦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雪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锦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计算,自2015年1月9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个人借款欠条、收据,约定借款期为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被告梁雪贞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5年1月9日,梁雪贞出具个人借款欠条一份,确认借到余锦周现金人民币30万元,月息2%,还款日期2015年4月8日。同日,梁雪贞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余锦周以现金方式出借的30万元。现余锦周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以现金形式向梁雪贞交付借款30万元,现其要求梁雪贞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雪贞向余锦周借款30万元,有梁雪贞出具的个人借款欠条以及收据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余锦周要求梁雪贞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余锦周主张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款项出借之日即2015年1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超过法定上限,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雪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雪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锦周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梁雪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佳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人民陪审员 刘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