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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晓丛、郭会强、伊川县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峰、王军伟、唐海军、王献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李晓丛,郭会强,伊川县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峰,王军伟,唐海军,王献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944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83号。负责人:邓煜凡,行长。被申请人:李晓丛,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郭会强,男,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伊川县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人民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郭希合,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建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军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唐海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献伟,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晓丛、郭会强、伊川县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峰、王军伟、唐海军、王献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晓丛、郭会强、伊川县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峰、王军伟、唐海军、王献伟名下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晓丛、郭会强、伊川县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峰、王军伟、唐海军、王献伟名下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