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刘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富,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富,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刘瑜,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富与被执行人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瑜有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已查封,有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6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13675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60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9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