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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洞藏古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55号原告: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西路11号天赐良园6幢07号。法定代表人:罗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荣,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泸州洞藏古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37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洞藏古酒销售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以“已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台市柏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雪峰审 判 员 贾 娟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雷书 记 员 杨贤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