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四益钢管租赁站、喻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四益钢管租赁站,喻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四益钢管租赁站。经营者刘德利,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喻正华,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3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