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庄梅玲、郑禹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梅玲,郑禹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庄梅玲,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号。被执行人郑禹长,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庄梅玲与被执行人郑禹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梅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郑禹长偿还货款人民币4349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禹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禹长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郑禹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限制被执行人郑禹长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庄梅玲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叶兴审 判 员 陈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艳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庄梅玲,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马山村村西98-1号。被执行人郑禹长,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庄梅玲与被执行人郑禹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梅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郑禹长偿还货款人民币4349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禹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禹长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郑禹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限制被执行人郑禹长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庄梅玲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薛叶兴审判员陈卫东代理审判员陈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吴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