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李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李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47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1号。负责人:王海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真,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常州分行)诉被告李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李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人民陪审员 张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