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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李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李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47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1号。负责人:王海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真,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常州分行)诉被告李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李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廑瑜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人民陪审员  张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