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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范宝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范宝海,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范煤玉,罗伟,路全丽,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姚红波。被执行人:范宝海,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东八里处。法定代表人:罗伟。被执行人:范煤玉,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罗伟,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执行人:路全丽,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工业园区新厂北线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范宝海。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范宝海、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范煤玉、罗伟、路全丽、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