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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万梅与朱冬成、芦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万梅,朱冬成,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947号申请执行人:陆万梅,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冬成,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芦琴,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万梅与被执行人朱冬成、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