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某亭与吴某美、晏某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亭,吴某美,晏某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6060号原告:谢某亭,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霞,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吴某美,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晏某富,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谢某亭与被告吴某美、晏某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某亭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亭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美、晏某富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亭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谢某亭负担。审判员 蔡淑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