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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金华盛纸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华盛纸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136号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太何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胜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