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成刚与王廷艺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刚,王廷艺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365号原告:罗成刚,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6车队八钢专线司机,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廷艺凡,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昌吉市友联巷社区医院医生,住昌吉市。原告罗成刚与被告王廷艺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成刚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廷艺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成刚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44(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颖速录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