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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宝峰、杨琴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峰,杨琴,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337号原告:孙宝峰。原告:杨琴。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小龙,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史军峰,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该组组员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峰、杨琴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峰、杨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