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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伟、陈礼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伟,陈礼良,陈杰明,詹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伟,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礼良,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杰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秀珠,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黎伟与陈礼良、陈杰明、詹秀珠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礼良、陈杰明、詹秀珠尚欠申请执行人黎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查无被执行人陈礼良、陈杰明、詹秀珠有执行价值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