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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汉福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汉福,兰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0065-8。法定代表人吴升峰,局长。被执行人刘汉福,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兰天金(被执行人刘汉福之妻),女,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汉福、兰天金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8日,以因受二胎政策变化,对该案先撤回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