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开才、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才,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才,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道2楼8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才与被执行人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  世  鹏审判员 朱  深  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