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戴庆荣与郑金海、黄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庆荣,郑金海,黄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庆荣,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金海,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国良,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庆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金海、黄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郑金海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和九龙坡区的房屋,已查封,系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金海、黄国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290000元及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900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5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