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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朝霞、钱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霞,钱程,伍华松,李德攀,熊某1,董某1,李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霞,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钱程,男,199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大悟县。法定代理人钱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钱程父亲。法定代理人伍某1,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钱程母亲。被执行人伍华松,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大悟县。法定代理人伍某2,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伍华松父亲。被执行人李德攀,男,199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大悟县。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德攀父亲。法定代理人伍某3,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德攀母亲。被执行人熊某1,男,200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大悟县。法定代理人熊某2,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熊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熊某1母亲。被执行人董某1,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大悟县。法定代理人董某2,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董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董某1母亲。被执行人李文涛,男,199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大悟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文涛父亲。本院在执行陈朝霞与钱程、伍华松、李德攀、熊某1、董某1、李文涛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赔偿义务,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