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7)黔2725执598安信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原湖北步洲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原湖北步洲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小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步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法定代表人金方林,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差欠原告湖北步洲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元,自愿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完毕,如逾期未给付,被告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9.5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元,被告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在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全部给付义务;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遂对该公司名下厂房、办公及其他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因该公司涉及与其他公司重组整合、资产清算,暂无法处置查封资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瓮安县安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或本案查封财产执行条件成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 会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