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遂川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温某某,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7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3750元、缴纳执行费1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