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史小建与河南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友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建,河南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友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384号原告:史小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娥,(系原告妻子),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品,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7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177367588Y。法定代表人:李宗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燕,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庆光,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友明,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建诉被告河南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友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