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东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东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钟生弟,钟用娇,郑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56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叶颂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东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生弟。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阙顺昌。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被执行人:阙顺昌,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春,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钟生弟,男,畲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钟用娇,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光生,男,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东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钟生弟、钟生娇、郑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赣01执指11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执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