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舒城县金典印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舒城县金典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县金典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邦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的土地【证号:舒国用(XXX)第XXXX号】及其上建筑物(含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应买而流拍。申请人申请本院组织变卖,经过竞价,舒城县城关镇蓝天门窗厂以7319188元应买取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为安徽舒城县金典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的土地【证号:舒国用(XXX)第XXXX号】及其上建筑物(含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由舒城县城关镇蓝天门窗厂以7319188元应买取得。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方舒城县城关镇蓝天门窗厂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方时转移。买受方舒城县城关镇蓝天门窗厂可持本裁定书到有权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查封效力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