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谌回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谌回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熊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谌回田,男,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谌回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