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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月新与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月新,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3282号原告:申月新。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职务:总经理原告申月新诉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王继在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月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申月新负担。审判员恒存厚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慧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