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淄博向辉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淄博向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龙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正东化工厂,孙辉,王向华,梁永庆,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50072014。负责人:王光荣,行长。被执行人淄博向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申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8419064H。法定代表人:孙志花,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王家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369461XK。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龙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王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284434。法定代表人:梁书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正东化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8161863Q。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向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梁永庆,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许燕,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申请执行淄博向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龙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正东化工厂、孙辉、王向华、梁永庆、许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于2017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向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龙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正东化工厂、孙辉、王向华、梁永庆、许燕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向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龙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正东化工厂、孙辉、王向华、梁永庆、许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5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向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龙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正东化工厂、孙辉、王向华、梁永庆、许燕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