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文杰与被执行人苟永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苟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汉,1989年3月14日,住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农民。被执行人苟永涛,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9日,住甘肃省会宁县白草源乡,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文杰与被执行人苟永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小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