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冠军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冠军,汪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宿松县卫生局合并),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余焰林,主任。被执行人:吴冠军,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被执行人:汪群娥,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吴冠军、汪群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冠军、汪群娥应支付社会抚养费23000元,执行费127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冠军、汪群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冠军、汪群娥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冠军、汪群娥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将吴冠军、汪群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