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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新疆龙腾建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明,新疆龙腾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龙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十六区前进路。法定代表人:买文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光明与被执行人新疆龙腾建工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17]1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0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龙腾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357.6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龙腾建工有限公司的收入83357.6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李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